(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九年统计数字)单位: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51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980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352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231
5、职工月平均工资2358.5
6、分 行 业 城 镇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农、林、牧、渔业 15840
采矿业 24381
制造业 24012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835
建筑业 24612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1575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1901
批发和零售业 23254
住宿和餐饮业 15853
金融业 56919
房地产业 2537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788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3402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99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2587
教育 28133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0826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3245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3979
7、住宿费每人每天110
8、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
(7、8项规定于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07]第44号通知)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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