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1年09月05日12: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南宁律师】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九年统计数字)单位: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51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980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352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231

5、职工月平均工资2358.5

6、分 行 业 城 镇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农、林、牧、渔业 15840

采矿业 24381

制造业 24012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835

建筑业 24612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31575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1901

批发和零售业 23254

住宿和餐饮业 15853

金融业 56919

房地产业 2537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788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3402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99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2587

教育 28133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0826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3245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3979


7、住宿费每人每天110

8、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

(7、8项规定于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07]第44号通知)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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