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维娜尔商贸有限公司、庞颖竑、刘世增等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东经初字第30号
原告: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30号。
法定代表人:寇纪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文,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助理。
委托代理人:屈强,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维娜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373号。
法定代表人:庞颖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庞颖竑(曾用名:庞礴),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维娜尔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北平房长平里11号301。(现在押)
被告:刘世增,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维娜尔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天津市红桥区朱家花园大街68号。
被告:天津三联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74号。
法定代表人:佟宝玲,主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于子香,男,193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所注册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李双霞,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维娜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娜尔公司)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1999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于1999年1月19日对被告维娜尔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因被告庞颖竑涉嫌犯罪,于1999年2月20日,裁定中止诉讼,后于同年9月21日恢复审理。恢复审理后,本院依法追加被告维娜尔公司的投资人庞颖竑、刘世增及该公司注册资金验资单位天津三联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三联事务所)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10月13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静文、屈强,被告维娜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颖竑、被告三联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于子香、李双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世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维娜尔公司于1998年8月18日签订《佳福超市信息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维娜尔公司所属佳福超市安装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但被告拖欠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维娜尔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至今尚拖欠工程款139153.60元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所欠工程款139153.6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维娜尔公司辩称,原告所安装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存有质量问题,故不同意给付工程款,并提出应追加中国投资银行河东支行(现已改为光大银行,以下简称投行河东支行)作为此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庞颖竑答辩意见同上。
被告三联事务所辩称:该所为维娜尔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完全是按照验资程序进行的,并已依法严格履行了审验义务,其验资行为并无不当。被告维娜尔公司注册资金不实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该公司投资人及出具银行进账单的投行河东支行承担,而不应由该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并亦要求追加投行河东支行作为此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刘世增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维娜尔公司签订《佳福超市信息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为被告所属的佳福超市安装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工程价款为162153.60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的曙光服务器变更为天财PC服务器,并变更工程价款为159153.60元。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协议内容,且该系统已于1998年9月8日开始正常使用,并于1998年11月10日经双方鉴定合格。但被告维娜尔公司仅支付了18000元工程款,未按约定给付其他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维娜尔公司于1998年11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于1998年12月1日及同年12月15日、12月30日各给付原告30000元,其余款项于1999年2月25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期还款,则以原告所安装的佳福超市信息管理工程项目下的系统设备抵偿欠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此后,被告除支付原告2000元外,仍未按该还款计划履行,并拖欠工程款139153.60元至今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