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案我有以下几点质疑
一、判决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的问题
在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张某拾得该戒指的前提是王女士的丢失行为,若王女士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那么该戒指也不会丢失,张某也就不会拣到,也就不会存在该贵重戒指丢掉的事件,所以本案中原告王女士是有过错的,且其过错直接导致戒指丢失,其过错是以后所发生的所有事件的始作俑者,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判决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是不适当的。
二、该案原告的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据链问题的质疑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原告王女士持有购买了戒指的证据,但此证据仅仅能证明其购买了一枚价值4.6万的戒指,但是该戒指是否是其丢失的戒指,是否是被告张某所拣到的戒指,这一点目前笔者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而根据民事诉讼相关的举证规则,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是负有对其所主张诉求举证责任的,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的。
三、对《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相关规定的质疑
《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给拾得人制定了一项义务,那就是妥善保管的义务,但是我觉得这项责任制定的未免欠妥。
首先遗失物品不同于遗失的货币,物品是各种各样的,而拾得人也是遍布各个阶层,他们的辨知能力是各不相同的,你不能指望一个钻戒的拾得人是一个珠宝鉴定人;也不能指望一个名画的拾得人是一个收藏家,不是每个拾得物都是有价值,不是每个拾得人都是有鉴别能力的,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前段时间在路边也拾得了一枚戒指,但是我确实扔了,我觉得那只不过是年轻的小孩带的不锈钢圈,现在想起来如果现场有监控,正好录下了我拾得的过程,而我所认为是不锈钢的戒指刚刚好是一个白金的戒指,而恰恰失主找到了我,那么我现在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想想就后怕,幸亏没有失主找到我。
所以说笔者认为物权法对于拾得遗失物的这条规定有点欠妥。
以上是笔者今天看到这篇报道的几点随想,写出来与大家切磋切磋,还望读者指正。
作者:王彦霞律师
20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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