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权益保护之证据如何提供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注意提供必要的证据: 1、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婚前婚姻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以及离婚原因等证据材料。 因为这些证据材料都对人民法院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提供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及时提供证据,防止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1)对房屋等重要财产要及时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或者是承租使用证。 如果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话,要及时调取证据,支持主张。 例如张某与杨某离婚案,杨某为离婚作准备,着手用夫妻共同工龄以优惠价将双方所居住的房屋产权买下,后立刻起诉要求离婚。 由于产权证办理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在法院审理期间,杨某向法院提供了该诉争房的承租使用证,而张某却因未及时向法庭提供该诉争房已被买下产权的证据。 因此,该房被法院认定为杨某承租的公产房,最后导致在夫妻财产分割上显失公正,张某的权利没有及时得到保障。 (2)对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提供借据或者是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在某离婚案中,女方主张房屋装修款是双方一起从娘家借的,但因拿不出任何相关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 诉讼终结后,女方在清理物品时发现了男方的记事本,其中男方自己记录着从岳父家借了装修款。 后女方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集中调取了其他一些证人证言,使女方的诉讼主张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