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部门强制定损,价格认证中心介入保险车辆定损市场
并非所有的事故车辆均需委托第三方定损,也并非只有委托定损,交警部门才能出具《事故认定书》。然而,正是交警部门与物价部门的强强联合,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广泛的介入到了保险事故车辆定损中。以河南省为例,交警部门会在处理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委托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然后通知车主缴纳鉴定费领取认证报告,否则就不予出具《事故认定书》,不放行事故车辆。而交警部门之所以与物价部门联姻,当然不仅仅是感情深厚这么简单,背后还存在着紧密的利益链条。
二、强制定损,增加了保户负担,引发了理赔纠纷
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的检验、核定,本应由被保险人协同保险赔款的支出方--保险公司来进行,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数额存在异议,则可委托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核定。而是否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损,决定权应当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手中,价格认证中心依托行政权力,强行介入进行定损,不仅使被保险人增加了不必要的支出,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认为《价格认证报告》不能客观、有效反应事故车辆的真实损失状态,对其持否定态度,这就会与要求按照《价格认证报告》的定损金额来进行理赔的保户产生纠纷。
基于价格认证中心的收费方式(按定损结果比例收费,定损数额越高则收费越高)和估损方法,《价格认证报告》普遍存在低损高定的现象。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其定损结果,则会引发理赔纠纷,甚至是产生诉讼,如果来者不拒,又会造成“物价部门请客,保险公司”买单的荒唐局面,这让保险公司陷入两难境地。为了抵制价格认证中心强制定损,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成都保监办就曾公开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关于规范保险车辆定损的公告》,该公告中坚决抵制了行政部门强制定损保险事故车辆,强行收取“评估鉴定费”,实质“吃保险”,并增加交通事故车主负担的行为。
三、价格认证在保险事故车辆定损中存在的问题
就保险事故车辆定损而言,《价格认证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良莠不一,笔者总结了一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只定价不定损
基于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方式和工作习惯,部分价格认证报告采用的都是“只定价不定损”的工作模式,综观报告后附的《损失清单》,均是需要更换零件的项目和价格,而不见需要修复的机件,这不由得让人生疑,依照这类报告来操作的话,到底是修车,还是换车!
2、定损数额虚高不下
由于价格认证中心是按照定损金额的比例来计算、收取评估、鉴定费,《价格认证报告》对车辆损失的鉴定结果,通常都要高于实际损失15%--30%,虚高不下的定损结果成为保险公司坚决抵制《价格认证报告》的重要原因之一。
3、定损报告粗枝滥造
机动车定损,是一项专业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部分价格认证中心实际上并不具有对机动车进行定损的人员、设备、技能,因此就出现了一些粗枝滥造的认证报告,如一份十几万定损金额的认证报告,在后附的损失清单上竟只简单罗列了五六项鉴损项目,如此鉴定,别说是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就是笔者这个外行,大概也可以糊弄出来一份价格认证报告了。
在《价格认证报告》中,我们极少会发现有把机构评估资质、鉴证人员的执业资格等情况附后的,更是不会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一样,明确列明鉴定事项,案件情况,检验过程,并附上详细的检材资料和照片。相当一部分《价格认证报告》都是寥寥几页,就估出巨额损失,至于依据什么,使用的什么评估检验方式,就不得而知了。如此报告,很难让人相信其专业性、严谨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而粗枝滥造的《价格认证报告》之所以还有市场、无所顾忌,我想大概与司法机关的盲目采信和缺乏相应机构监管有着莫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