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邦均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嘉泰无釉砖有限公司、蓟县小港乡农工商总公司借贷纠纷案

2011年09月05日13: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蓟县邦均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嘉泰无釉砖有限公司、蓟县小港乡农工商总公司借贷纠纷案

天 津 市 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蓟经初字第342号

  原告蓟县邦均镇农村合作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董作臣,理事长。
  被告嘉泰无釉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长松,经理。
  被告蓟县小港乡农工商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宪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振奎,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蓟县小港乡党委副书记。
  原告蓟县邦均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被告嘉泰无釉砖有限公司、蓟县小港乡农工商总公司农村基金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振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蓟县小港乡农工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外,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被告嘉泰无釉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蓟县小港乡农工商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只因资金困难无力给付。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定了借款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嘉泰无釉砖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作流动资金使用,月利率13.5‰,使用期限自1998年3月2日至1998年9月2日。被告蓟县小港乡农工商总公司以其桑塔纳轿车和解放面包车各一辆作了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200000元交予了被告嘉泰无釉砖有限公司,双方并办理了借据手续。1999年10月15日,被告嘉泰无釉砖有限公司将1999年8月22日之前的利息结清。截至2001年1月4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8800元。后经原告催要借款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于1998年3月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有关汽车抵押条款因未办理汽车抵押物登记,此抵押无效,被告蓟县小港乡农工商总公司不负清偿责任。原告持据依法收贷,理由充足,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嘉泰无釉砖有限公司理应按约给付借款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嘉泰无釉砖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止2001年1月4日的利息28800元(余欠利息另计至本金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942元,其他费4885元,计10827元。由被告嘉泰无釉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振江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仇淑坤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民事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民事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