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留与薛东债务纠纷案

2011年09月05日13:3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张宗留与薛东债务纠纷案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一中民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留,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县高家庄乡后莲花村一排80号。
  委托代理人贾凤荣(夫妻关系),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郝春梅,女,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东,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县高家庄尤户村四排5号。
  委托代理人魏学文,男,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张宗留因债务一案,不服本宝坻县人民法院(2000)宝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查明,上诉人经营屠宰业务,被上诉人往天津市塘沽区等地送肉。2000年5月20日上诉人将自己书写的“兹有宝坻县尤户村薛东欠宝坻县高家庄乡后莲花村张宗留借款15000元,限期三个月还清”的欠条,让被上诉人签字,被上诉人在该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现被上诉人承认该条系其签字,但其声称该条系其在喝多酒的情况下所签,但未能提供证据。庭审中上诉人先称与被上诉人合伙经营屠宰业务,因被上诉人无资金,借给被上诉人现金15000元用于入股的股金,后又称是双方经过算帐后,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15000元,上诉人未能提供与被上诉人合伙的证据。据此,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不服,仍持原由上诉,被上诉人则同意原审人民法院判决。
  经本院审理确认,原审人民法院所查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其主张先后说法不一,故原审人民法院据情所作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9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增琴  
代理审判员 郭萍惠  
代理审判员 齐万久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海宽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民事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民事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