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秀芝、孙海军、孙海民与张金柏人身损害赔偿案
天 津 市 宝 坻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1)宝民初字第1038号
原告顾秀芝,女,195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坻县大钟庄镇。
原告孙海军,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海民,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金柏,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宝坻县方家庄镇。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原告因孙占才在被告处雇佣期间死亡,因死亡补偿金索赔问题发生争议,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85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金柏于2001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顾秀芝、孙海军、孙海民人民币10000元(孙占才死亡补偿金)。
二、诉讼费2328元,双方各负担1164元(被告于2001年7月15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瑞臣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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