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探视权时要注意什么要贯彻以说服教育为主。办案时,法院执行人员可以动员一定的社会力量来共同完全相关执行工作,如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矛盾激烈、难于相互配合时,可以考虑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学校协助执行探望,也可以将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所在单位以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作为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协助单位,由这些部门协助做工作,让他们协助法院做好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日常教育工作,避免给未成年子女心灵造成不应有的创伤,促使当事人及相关协助执行人明确其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从内心中感受到法律的神圣、法律的威严,使当事人和相关协助执行人在促使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问题上达成共识,一切为了能给未成年子女创造一个相对好一点的成长环境,消除当事人之间不应有的对立情绪,心悦诚服地履行法定义务。 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如果未成年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子女探望权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就应以其意见作为是否强制执行的主要参考依据,如果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其真实意思表示就是不愿申请执行人探望他(她),法院就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尽力说服申请执行人也要尊重子女的选择权。在此情况下,法院以不采取强制性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行使子女探望权为宜。 要注意执行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要杜绝对未成年子女采取哄骗、威胁或采取强制手段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采用这些不当执行手段、执行方法极易在未成年子女的心灵中留下一些不好的印象,对社会、对父母等产生一些恐惧的心理,这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