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军转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哈执字第383号
申请执行人:徐秀玲,女1968年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35号2栋3单元3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军转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奋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邹学东,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黑民监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申请执行人徐秀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军转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黑龙江省军转房屋综合开发公司由张玉发占有使用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新地小区1号楼3单元1-3层建筑面积879.60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哈房权证开国字第00053563号。
二、查封期限一年,自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至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查封期间不许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租赁等手续,违者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英英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永忠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