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继超与张连波拖欠打印费纠纷案
安 徽 省 亳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亳民终字第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信继超,男,1977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涡阳县华沟镇信老家行政村信老家村。
委托代理人:李俊文,男,1955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涡阳县城关镇涡亳路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连波,男,1976年出生,汉族,干部,住涡阳县城关镇中山宾馆后边。
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法学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信继超因拖欠打印费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0)涡民初字第3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继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文,被上诉人的委托代一人陶晓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8年10月原告张连波为被告信继超打印广告材料,同年11月结算后信继超欠张连波打印费1800元,并立下欠条,后在催要此款时发生纠纷,张连波向涡阳县标里法庭起诉,经调解,张连波撤诉,由于未付款,张连波又于2000年11月6日起诉要求信继超偿还欠款1800元及利息907元,信继超应诉后,以张连波为其打印广告材料有误,要求张连波赔偿损失4500元提起了反诉。并提供了两份打印有错误的广告材料,张连波否认是其所为。信继超提供其妻尹小萍和同胞妹信丽的证明。但两人证词存在矛盾,不能证明信继超的主张成立。原审认为,被告信继超欠原告张连波款18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张连波要求被告信继超支付欠款利息907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信继超以张连波为其打印广告材料有误,要求张连波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主张,举证不力,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信继超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还给张连波欠款1800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费120元,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80元,反诉费19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信继超不服,以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被上诉人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三次开庭传票只有一次开庭笔录,并且广告材料打印有误,重版模糊等问题,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4500元。被上诉人张连波未提供上诉答辩。
上诉人信继超举出下列证据支持上诉请求:
(1)1999年9月27日张连波的撤诉申请,证明法庭在未调解,信继超不同意还张连波1800元欠款的情况下,张连波撤诉。
(2)开庭传票三份,证明三次开庭只有一次开庭笔录。
(3)打印的广告材料,证明广告打印有错字。重版。模糊等问题。同时被上诉人张连波也举出了1998年11月7日上诉人信继超给打的欠条,证明信继超欠张连波1800元款,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孙杰、信丽。尹秀萍的调查笔录,原卷49页至54页,证明散发广告时发现广告打印有错误并证明张连波、信继超在信继超家喝酒时协商谁不找谁之事。
对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撤诉申请,被上诉人无异议,并且说明了被上诉人曾向原审法院提出过主张,上诉人提供的2号证据3次的开庭传票,被上诉人认可只开一次庭,上诉人提供3号证据打印的广告材料,被上诉人提出异议,认为这些广告材料不是被上诉人所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欠条,上诉人无异议,说明欠被上诉人打印费1800元,但被上诉人广告材料打印有误,应赔偿损失。对原审法院依职权调查的笔录,上诉人无异议,被上诉人认为被调查的人是上诉人的妹妹、妻子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该证据说明是在散发广告时发现有错误,不能证明该广告是被上诉人打印的。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张连波为信继超打印广告材料,同年11月通过结算,信继超欠张连波打印费1800元,信继超对此无异议,张连波向原审法院起诉后于1999年9月27日撤诉,2000年11月张连波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信继超偿还欠款1800元,利息907元,信继超在应诉的同时以张连波为其打印的广告材料有错误等理由,提起了反诉,要求张连波赔偿损失4500元,并同时称二人已口头协商放弃权利,谁不找谁,对信继超的主张,张连波不认可,原审法院2001年1月12日和1月19日分别二次开庭。均因其他原因未开,并于2001年1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