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与中原制药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011年09月05日15: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李军与中原制药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军,男。
法定代理人李文书,男,193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魏改妞,女,194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原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宋亚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福顺,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付志强。
李军与中原制药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4日作出(1998)中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1999年3月19日作出(1998)郑法民终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军的代理人李文书、魏改妞,被申请人中原制药厂的委托代理人周福顺、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8)郑法民终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1998)中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楚绍京
审判员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凤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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