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郝跃武与被上诉人王志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011年09月05日15:1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诉人郝跃武与被上诉人王志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跃武,又名郝东,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河阳办事处上段村,系孟州市东林密胺制品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卫,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城伯镇立义村北街75号。
委托代理人刘战红,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跃武与被上诉人王志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志卫于2008年9月24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孟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郝跃武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跃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杰、被上诉人王志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战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王志卫系被告郝跃武开办的孟州市东林密胺制品厂的工人。2007年9月24日晚上9时左右,原告用铁锤砸模具时铁屑弹进左眼里,致左眼受伤。被告领原告到孟州市第一和第三人民医院检查,第二天又领原告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6天,被告派人护理并支付了原告住院治疗费用。2008年3月23日,原告的左眼经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原告伤前在被告厂内上班时月工资为700元。原告于2008年2月28日向孟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以原告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另查明2007年焦作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86.33元。以上即为本案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是被告厂的工人,原告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了原告的眼伤确系在上班期间造成,且被告在原告伤后领原告到孟州市人民医院检查,又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为原告支付治疗费用,派人护理原告,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原告的眼伤系在他处造成,故被告称原告的眼伤不是在其厂内造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后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告已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不符合审理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向原告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故被告称原告应先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之后才能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各项工伤医疗待遇如下:1、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原告从受伤到定残日共6个月,每月工资700元,计42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原告本人月工资700元计算,12个月为840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按焦作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86.33元计算12个月为19035.96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计算36个月为57107.88元。5、营养费,原告住院16天,每天按10元计算计160元。6、伤残鉴定费400元。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治伤支出交通费450元,要求被告赔偿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郝跃武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王志卫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元、营养费160元、鉴定费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035.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107.88元,合计89303.8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费22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郝跃武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属于工伤,在劳动部门未依法作出认定前,径直作出认定并裁判显属不妥。二、被上诉人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要求的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并列的工伤条件。而被上诉人当天并不上班,并不符合这三个条件。三、上诉人提交的生产管理日报表,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劳动者上班出勤情况,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是错误的。四、上诉人一方的证人,与被上诉人的证人一样,均以书面材料写明情况,因未到庭接受质询,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相反却采纳被上诉人一方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依据,显属不妥。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