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孔玉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011年09月05日15:2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孔玉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中华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蔺新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玉荣,女,1952年9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下王村。
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孔玉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阜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4月8日,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书签订后被申请人已经将补偿款3万元领取,依据协议被申请人已经丧失了请求权,无权再次要求申请再审人任何赔偿。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发生争议60日内提出,而本案是在四年前发生,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行使诉权,仲裁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两年后,超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错误。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说明不真实,不应采信。因此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再审。
被申请人孔玉荣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申请再审人在职工发生工亡以后,未按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亡)认定,却私自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协议,并在该协议中约定“刘违反单位规定应自行承担后果”的内容,违反工伤事故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判认定协议无效具备法律依据。申请再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原判认定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负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仲裁时效、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亡认定以及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说明问题,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经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认定,申请再审人并未提出足以推翻该书证的证据,依照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的原则,原判采信该证据,对事实的认定证据充分。故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阜新永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文生
代理审判员黄忠学
代理审判员孙弘达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栾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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