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条件和程序与时限(一)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的常住居民,即户籍在本辖区内);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须提交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当一致。 (二)登记程序 1、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