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礼与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礼,男,1964年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贺云鹏,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苗进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相平,男,1965年1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根,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青礼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青礼及其委托代理人贺云鹏,被上诉人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相平、李希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王青礼自1985年开始在原滑县化工厂工作,原滑县化工厂在1988—1993年期间提取效益工资总计248万元,2004年4月份原滑县化工厂根据县委、县政府文件精神开始进行改制,部分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向县工作组提出,要求将效益工资量化到个人进行发放,县工作组组织了两次专题会议,县劳动局有关人员也专程赴安阳市劳动局请示有关问题,后县工作组依据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劳薪字【1991】第46号文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要求发放效益工资的工人效益工资不能量化到个人,并解释了相关原因,但工人表示不能接受。2004年8月3日,原滑县化工厂将此情况书面向县政府和工作组进行汇报,请求对此进行专题研究,县政府和工作组未书面答复。
2004年10月,原滑县化工厂改制领导小组制定了《滑县化工厂改制方案》,对企业的改制形式、全部资产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等均作出了明确处置。同年11月9日,滑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滑企改办[2004] 6号文,同意原滑县化工厂的改制方案,原滑县化工厂整体改制为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1月1日,原告王青礼(乙方)与被告开仑化工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一、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二、生产工作任务。……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任务。……4.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六、保险福利。1.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乙方应享受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七、劳动纪律。……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法处理。….十、经济补偿。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条款,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规定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2、甲方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合同签订后,王青礼在开仑化工公司供应部工作,月工资实发为5 82元。2005年9月份,王青礼酒后在公司闹事,9月25日向公司供应部经理郝书喜作出书面道歉,表示愿意接受公司处罚,并保证积极工作、服从领导。事后,开仑化工公司调王青礼去生产部另行安排工作,王青礼不同意公司安排,并于2005年10月12日起不再上班。2007年3月1日,王青礼再次酒后到开仑化工公司闹事,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生活秩序,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出警进行了调查。第二日,开仑化工公司根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和《劳动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关于解除王青礼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同时向王青礼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滑县劳动局仲裁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