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的;离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3、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