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

2011年09月05日23:5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1995年结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2006年,乙提出离婚。双方于2006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一、儿子归乙抚养,甲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子女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夫妻各分担一半,至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二、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如下:房屋一处归乙所有,由乙一次性支付给甲25万元;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归乙所有;汽车一辆归丈夫甲所有;存款12万元,由两人平分,各得6万元。
  2007年初,乙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另外开户投资于股市,获利达20万元。乙找到甲,主张这一部分财产自己也享有所有权,应当与甲平分。而甲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的20万元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多次协商不成后,乙于2007年6月起诉至法院,认为协议离婚前甲炒股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自己不知情,甲未如实告知,对于甲这一部分隐匿的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再次分割,由甲支付自己人民币10万元。而甲则辩称已与乙协议离婚,双方已经进行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应再进行财产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甲炒股所得是被告甲和原告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收益,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原告不知道该财产,被告又未如实陈述而且.还故意隐匿该财产,故原告有权要求再次分割这一财产,依照《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甲付给原告乙人民币1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二次分割的问题。
  本案的判决要涉及以下问题的认定。首先,本案中,对于甲以自己之名义开户的股票所得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我们知道,金融客户资金所有权采记名所有原则,即客户登记名称是谁,法律就承认谁对金融客户资金享有所有权。在本案中,被告甲是金融客户资金的登记人,那么,被告甲理所当然的是该20万元的所有者。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甲开户的资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和乙共有财产,基于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有。也就是说,妻子乙也是当然的财产共有人,所以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20万元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判决离婚,一方隐藏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对隐藏财产进行再次分割,而对于协议离婚,在一方故意隐匿财产时,是否可以实行财产的再次分割呢?《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解读这一条文?一种观点主张,《婚姻法》第47条规定只适用于判决离婚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理由是在协议离婚中,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情况下做出的,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实际上就已经放弃了未查明可能被隐瞒部分财产的处分权,而在判决离婚中,当事人则没有放弃这种处分权。另一种观点主张,《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仅适用于判决离婚的情形,也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理由是:(一)《婚姻法》第47条及其他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条不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明确排除协议离婚适用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在这里,离婚应做全面解释,包括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二)实际生活中,离婚时,很多时候是不能完全查清夫妻共有财产的,离婚诉讼中,不管是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只能对已经查明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在协议离婚中,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未查清的财产的所有权,否则对于未查清的财产,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三)协议离婚中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效力只及于已查清的财产,对于未查清的财产,如果认为当事人对于未查清的财产已经放弃了处分权,则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即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都适用《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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