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麻增伟律师13811419086 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09年2月3日14时,李某驾驶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和朋友一同前往郊区旅游采摘,到达郊区后,李某在驾车沿着田间小道,前往采摘园时,不慎将路人王某撞伤,李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后王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医疗费用2万元、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共计3万多元。
分歧:
原告王某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将其撞伤,构成交通事故,李某应赔偿损失,且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此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对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本案李某驾驶机动车将王某撞伤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二、若不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机动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
首先,李某驾驶机动车不慎将王某撞伤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而“公路”主要是指:连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但不包括田间或农村自然形成的小道。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李某系驾驶机动车辆,在田间道路行使的过程中,不慎将路人王某撞伤,其发生事故的地点,不属于“道路”的范围,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
其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机动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并不意味着因此可以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我国法律规定,是参照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来处理的。而且,为了充分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在建立交强险制度,制定交强险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实际上,已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的情形,纳入到交强险的保护范围之中,可能与国外的交强险制度相比,我国的交强险赔偿范围过于宽泛,且看起来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名不副实,但在我国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和救助基金尚未建立或完善的情况下,将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更有利于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