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予财物所有权探析

2011年09月06日01: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前赠予财物所有权探析婚前赠与财物种类繁多,其性质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而这些分歧又导致了法院判决结果的不一。本文对婚前赠与财物进行归类,对其性质进行分析,希望能为解决该类纠纷提供参考。
“彩礼”的性质及其返还
(一)“彩礼”的概念和特征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礼等,是一种地方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
  “彩礼”是婚前赠与物的一种,并且是一种很特别的婚前赠与财物。与一般的婚前赠送物相比,它具有强烈的地方习俗特色:赠送“彩礼”的目的性更强,即建立一种婚约关系;送“彩礼”的仪式更加隆重,一般都是男女双方的父母亲自办理此事,而且男女双方对“彩礼”的内容认识比较明确;该类赠送不一定是出于男方的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正是因为“彩礼”所具有的这种地方习俗特色,所以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限定彩礼的范围,不能把彩礼的范围扩大化,把男方赠送的本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也定义为彩礼。
  (二)“彩礼”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应该注意的是,该法律规定与“彩礼”返还的民间习俗不一致,民间习俗为: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民间习俗的这种差异使得法官如果完全依法办案,其判决结果可能很难得到老百姓的认同,不能做到案结事了,甚至会进一步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案件,应尽量调解结案,而调解时也应该适当考虑民间习俗。当然,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则应依法判决。
非“彩礼”类婚前赠与财物的性质及认定
  (一)婚前财产赠与的理论依据
  对于婚前赠与财物的处理能否适用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

,认为婚前财产赠与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理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随着民法理论的深入发展,理论界现在认为:对于与婚姻关系有关的财产协议不再完全排斥适用合同法。婚姻关系虽然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婚姻关系领域内也有一些涉及财产分配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者约定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差别。目前多数学者也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因此,笔者认为,婚前财产赠与同样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可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二)对于是否为赠与的认定
  男女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往往会对一方购买而为对方所占有或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物是否是赠与物发生争议,进而对该物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笔者把争议物分为个人使用的和男女双方共同使用的两类,从而进一步认定该财物是否为赠与物:
  1.具有个人使用性质的财物交付给对方占有或按照法律要求登记在对方名下,应推定为赠与。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笔者认为,对于具有个人使用性质的财物,当男女双方就是否是赠与财物发生争议的时候,应该遵照法律关于物权的规定——动产被一方占有或是不动产被登记在一方名下,占有人或被登记人就有了举证上的优势,除非对方能举出相反证据,否则就应该推定该物已被赠与,或者占有人或被登记人就是所有权人。如张先生婚前买了一辆车送与王女士开,并且将车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车是王女士个人使用的,并且车主登记是王女士,所以当为车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王女士就有了举证上的优势,她无需再提出其他证据就应被认定为车的受赠与人,除非张先生提出相反的证据来推翻这个结论。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论文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论文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