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营公司;股东退股;承包经营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对于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发生合并、章程变更或者重大资产变更等事项可能导致公司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我国《公司的》第七十五条赋予了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的补偿后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采取“不鼓励、不提倡合营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的消极态度,因此对合营企业承包经营予以严格限制。但我国法律对于中外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股东能否退股、如何退股以及能否由股东承包经营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有必要予以简单探讨。
一、关于股东能否要求退股的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即在我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后,注册资本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公司所有,公司股东除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外,不能退股。
而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即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的相关职权均由董事会行使,不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对于相关事项的异议表决事宜。因此,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不适用于合营公司,即合营公司股东不能退股。
二、关于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但这并不是说合营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营公司股东还可以通过如下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一)股权转让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即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还须经其他合营方的同意。同时,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因此,合营公司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但具体转让方式、程序等须遵守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二)解散公司
从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合营公司通过解散公司退出公司有如下两种方式: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营合同退出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自动解散的两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如上述,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会该职权应由董事会行使。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以退出公司。
除此之外,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故,合营公司还可以根据该规定自动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