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 孙随勤 13764922280
婚后购买及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举一个例子。甲男与乙女2001年12月登记结婚。2002年4月由甲办理购买商品房事宜,购买总价40万元的现房一处,当时的购房合同与产权证均登记为甲方的名字,2002年6月二人举行婚礼。
2005年二人因夫妻感情的淡漠协议离婚,但是在该房屋的处理方面无法达成共识。甲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证书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唯依据,该房屋为自己一人所购买,而且当时二人只是领取了结婚证书,并未举办婚礼,因此产权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此房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与乙进行分割。乙方认为房屋是领取结婚证后购买的,自己应该有份。于是,2005年10月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甲方夫妻关系,同时依法分割该房屋。最后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夫妻关系,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归甲方所有,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
夫妻关系的确立以双方结婚登记为准,举办婚礼不是婚姻缔结的必要条件。本案甲与乙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2002年6月二人举行婚礼仪式,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婚姻关系的建立的实际日期为2001年12月。我国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婚姻法》中仍然沿用了夫妻财产混同制,即19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房屋作为公民重大财产的一部分,自然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方式确定其归属,没有约定的,婚后购买的,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婚前购买的房子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常情况下不纳入离婚诉讼的财产标的,这也是甲方主张房子为其婚前购买的原因。夫妻离婚时登记为一方名字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依据房子的购买时间、付款时间、结婚时间等来界定。两人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在婚前婚后双方均无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因此无论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这套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是应以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对其房子行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既是说,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 法律就认为谁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但是这个并不适用夫妻关系的领域,因为夫妻关系是具有特殊性,夫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这里的共同生活包括共同的经济生活。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并不意味着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候仍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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