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士德公司与李洪彬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06日04: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哥士德公司与李洪彬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沈民(1)权终字第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士德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李基雄,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文生,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朝鲜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5-1号。
委托代理人:刘勇,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彬,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职工,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41楼51号。
委托代理人:刘哲,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福州路55号。
原审第三人: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建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94号。
法定代表人:仉志豪,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哥士德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5]新城民虎权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由审判员赵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净(主审)、代理审判员张红君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5日、5月22日、5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李洪彬于1989年10月到沈阳浮法玻璃厂工作,1998年1月1日到沈阳威廉家俱有限公司工作。沈阳威廉家俱有限公司系1997年10月16日注册成立的合资经营企业,1999年12月1日,沈阳威廉家俱有限公司被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1998年12月23日由星光建材公司、香港联豪国际有限公司、韩国东亚安全玻璃株式会社、德国GLASKONTOR四家合资注册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企业即哥士德公司。李洪彬于1999年1月1日与哥士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4年7月18日李洪彬请病假1个月,其后李洪彬未到哥士德公司工作。2005年1月1日李洪彬与哥士德公司签订了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工资为1 000元。2005年2月9日哥士德公司因生产经营原因对部分员工放假。2005年5月,哥士德公司同李洪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李洪彬委托张会勇于2005年5月10日同哥士德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于2005年5月28日领取了经济补偿金1 500元。哥士德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根据其单位劳动管理规定及员工守则,作出对李洪彬辞退决定,但该决定未送达给李洪彬。李洪彬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78元。后李洪彬以哥士德公司为被诉人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内容如下:一、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诉人下列费用:1、支付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7年的经济补偿金不足部分1 846元;2、支付申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不足部分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 846元×50%,计923元;合计2 769元。二、对申诉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三、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300元,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各承担150元。李洪彬不服上述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李洪彬提供的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沈高新劳裁字[2005]20号裁决书复印件1份,哥士德公司提供的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星光北方钢化玻璃厂、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企业资料咨询卡片复印件各1份。哥士德公司关于加班加点的管理规定复印件1份。2004年全年及2004年5月份到2005年4月份哥士德公司部分员工平均工资统计表复印件各1份。李洪彬与哥士德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李洪彬与哥士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经哥士德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调取的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笔录复印件4份,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在卷为凭,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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