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萌与云南邮电宾馆一般劳动争议纠纷案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昆民二终字第7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萌,女,1972年4月7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煤机厂宿舍10幢2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邮电宾馆。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寿,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宗常,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尹萌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邮电宾馆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尹萌以“与对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06年12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萌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尹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尹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宏智
审 判 员 吕 强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樊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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