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庆节”期间很多商场都推出了促销活动,不少商业广告、促销海报上都能看到这样的字眼:“本商场拥有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本店对促销活动细节有作临时更改之最终决定权”。在这里最终解释成了最终裁决,消费者在其中似乎只能是弱者。
“最终解释权”往往是商家进行促销的法宝:一方面,商场通过各种促销活动,使用各种“优惠”、“打折”甚至是“免费”之类词语对商品进行极具诱惑力的宣传,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另一方面,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设置“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并通过对条款的“灵活运用”,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从而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最终解释权”成为商家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宝与坑害消费者的陷阱。商家都是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的的,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他们更愿意选择违约来减少损失,而“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设计,恰恰反映了商家的这种不良动机。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解释条款有时会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往往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却把回旋的余地留给自己,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商家之所以利用“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来忽悠消费者,那是因为法律对于“最终解释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商家的泛滥成灾。
律师提醒消费者,2006年10月15日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行政执法机关可主动查处商家设置“最终解释权”。而且该办法还规定具体处罚办法: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如果商家打出“最终解释权”的幌子,而其店堂告示中可能隐含着欺诈内容,我们消费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不仅可以求助消协和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且可以直接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让商家为其违法行为埋上一笔沉重的单。
(二)消费获赠劣质产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李小姐在一家商厦买了一件时装,按商家规定,消费满百元有赠品。她消费达700多元,赠品是一台文曲星。谁知这台文曲星使用不到几天就发生了故障,她去商厦交涉,营业员告诉她,这是赠品,质量问题不负责任。李小姐抱着“这是赠品又不付钱”的想法而打消了同商家评理的念头。李小姐应该怎么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后,经营者附赠的赠品质量不合格,这类不合格赠品,大多是因为生产厂家技术不过硬,成为不合格产品而滞销,为了取得利润利用买商品附送赠品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这既是生产厂家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实际上,出售商品时附赠的赠品价格,早已计算在经营者出售商品的成本和利润中,经营者不可能亏本销售。
李小姐有权要求商厦退款、调换,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当消费者在获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因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经过与经营者交涉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各地消协都设置了号码为12315的电话接待消费者投诉,可随时拨打电话联系。投诉时应该有书面材料,写明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购买商品的时间、商品或服务存在的问题,消费者受到什么损害,要求如何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