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执行麻烦时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执行的事端来。一般而言,钱款支付稍微便捷,协议签署后执行起来较为痛快,在房产的变更上,若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特别是还有按揭贷款的房屋,变更起来手续更为烦琐,假如在变更前不能将房贷还清,银行一般不允许变更借款合同,使得产权过户手续没办法办理,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到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为防止对方事后不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妨约定对方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违约金,以促使对方为免除承担责任而积极配合相关手续的办理。此外,签署约定时,还应要求将相关的权利文件的原件一并交付。对于房屋的权利文件有:(1)购房合同及附件(2)契税凭证(3)教育附加费四税通用凭证(4)按揭贷款合同(5)房产所有权凭证(6)交款发票。
2、子女抚养费支付要明确。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包含几个方面的内容:(1)为抚养费的数额(2)抚养费的支付周期(3)抚养费的变更条件。
首先,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当具体,实践中容易产生争执的是按某一方工资的百分比进行约定,对于一方的工资收入,即使对方的收入稳定,并且离婚前也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是多少,但是我们知道,工资收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非常大,若一方在离婚后的收入总与离婚前保持不变不好说,若发生变更,特别是工资增加较多的情况下,该以何种数额支付很可能会产生争议;为此,最好约定具体数额。
其次,抚养费的支付周期要明确。
特别是两地分居较远,或者是一方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约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现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发生,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约定按季或者按年支付较好,当然,实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但是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费在上月能够支付,以免抚养费断供的情况发生。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应约定一不定的惩罚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时履行义务。
最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得需求随着年龄的增加也会逐渐增多,因而抚养费的支付也应逐渐增多为宜,妥善的方式是,就抚养费的支付能够逐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增多。
3.子女探望权约定要细化。
由于探望权主体未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实践中,可能该方的父母在当事者离婚以前承担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责任,基于人伦亲情的考量,若不允许他们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也说不清,为此,为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建议在约定探望的方式时,可以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孩子。
4、概况性约定要规范。
在离婚协议中有两类概括性约定经常使用,一类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类是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针对第一种,当事者的意思应该是权利人的署名为准,笼统而没有列出具体的财产范围,很容易导致对方以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财产,而这一要求,很可能会被认为离婚协议不明确,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第二类,“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同样存在着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当然,若仍有共同债务,这种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的主张,若有一方名义对外的债权,此约定的本义可能就是归其一方所有,而且双方在签离婚协议书也明确的此意思,就是没有在书面约定时没有注意。在离婚手续办理后,另一方发现对方名下的债权的,仍可以要求对这部分债权重新分割。
因此,在概况性的约定时,概况一定要完备,意思要明了。双方口头上的意思,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声明:本论文由法帮网www.fabang.com收藏,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版权为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