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玉波与佛山市康信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古玉波,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官坑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康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街边管理区佛山市肉联厂内。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新,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古玉波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18日询问了上诉人古玉波、被上诉人佛山市康信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于2002年7月8日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告补发2002年3月至5月公休工资312.90元。2、被告支付夜班补贴166.50元,单位补付加班工资的50%,合共479.40元。3、支付骗去的半年经济补偿金。经该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0月9日作出佛劳仲案字[2002]第1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故提起诉讼。原告于1995年进入被告佛山市康信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二车间工作至2002年5月18日,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工龄为六年半。被告于2002年6月13日按规定支付了原告7个半月补偿金5886元。原告在同年3月至5月公休日加班7天,被告已按当天分值计发给原告公休日加班工资271.50元,夜班15次(以每次2小时计算),在3月至5月工薪中已发给原告夜班补贴186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佛山市康信食品有限公司已按规定支付了原告公休日、夜班补贴工资。原告认为夜班加班每次以4小时计算,要求被告补偿半个月经济补偿金,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原告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02年10月9日现在作出的佛劳仲案字[2002]第12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故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古玉波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古玉波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近七年,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在双方续订合同后,被上诉人因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问题与被上诉人发生争议,被上诉人怀恨在心,于2002年5月17日突然宣布终止合同。2、一审期间,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偏帮被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下,上诉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予以处理,但原审法院并没有理会上诉人的请求。被上诉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上诉人支付了加班工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七年,因此理应得到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被上诉人只支付了6个半月的补偿金,尚欠半个月的补偿金尚未支付。3、被上诉人应支付7个公休日加班欠付部分:每日17.5分×1.55元+加班补贴2元×7天=182元。6至11月追讨工资的误工费600元,应支付15个加夜班,每班12分×1.55元+夜班补贴3元×150%÷2=243元。4、上诉人工作近七年,双方无可争议,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问题的复函》第1条规定,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半个月的补偿金392.40元。5、被上诉人应退回上诉人非法扣去的体检费74元和暂住证的办证费54元。6、上诉人因公受伤,被上诉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上诉人治疗期间的工资数百元,在被上诉人拒不支付的情况下,上诉人将其非法没收工人工资、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投诉举报,被上诉人以裁员为名将上诉人辞退。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提供如下证据:(1)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在2002年5月19日辞退证明上签名的书证。(2)屠宰车间2002年1月—5月的出勤表、1—2月全车间员工的工资表。(3)7年的宰猪数量。(4)每年员工的体检表、健康证、暂住证。(5)原职工饭堂炊事员7年的出勤表、工资表。(6)被上诉人每年的招待费数据。(7)被上诉人每年4—5月的员工工资表。(8)7年来员工加班保养设备等的出勤表、工资表。(9)被上诉人95年和2000年人员花名册。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