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裁程序的进行。
2.准备与调查
仲裁庭是指代表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案件行使仲裁权,进行裁决的组织形式。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都由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员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审核有关材料,是仲裁前准备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仲裁庭调查取证的基础。仲裁庭审查民事纠纷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证据。仲裁机构有权查阅有关单位保管的与争议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仲裁员进行现场勘查或物证技术鉴定,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写明时间、地点、勘查鉴定结论,由参加勘查、鉴定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3.保全措施
为了使证据保持其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因种种原因遭到破坏,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仲裁法第 4 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不同的证据应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总之,要做到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
财产保全,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保护性措施。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可以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以及保证裁决生效后的执行和防止造成更大财产损失的需要,对当事人申请仲裁范围内的有关财产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若有此种情况,可以缺席裁决。开庭时,仲裁员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依次询问当事人,并征询其最后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评议作出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