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与丁新贵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06日10:0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与丁新贵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下沙村。
  法定代表人崔振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新贵,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原籍湖北省罗田县七道河村3组,现住南海区沙头镇格林美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下称雅豪轩制造厂)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雅豪轩制造厂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35元及旷工罚款318.67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及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给付被上诉人丁新贵医疗费、工资、受伤期间工资及一审受理费、仲裁费、仲裁处理费合共1400元,该款已当庭兑现。被上诉人自行负担一审受理费、仲裁费、仲裁处理费100元。
  二、本案二审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 杨桂明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芹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劳动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