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与丁新贵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山根下沙村。
法定代表人崔振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新贵,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原籍湖北省罗田县七道河村3组,现住南海区沙头镇格林美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下称雅豪轩制造厂)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雅豪轩制造厂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35元及旷工罚款318.67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及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给付被上诉人丁新贵医疗费、工资、受伤期间工资及一审受理费、仲裁费、仲裁处理费合共1400元,该款已当庭兑现。被上诉人自行负担一审受理费、仲裁费、仲裁处理费100元。
二、本案二审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南海区西樵雅豪轩家具制造厂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 杨桂明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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