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在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自己的举证范围: (1)否定原告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的证据以及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要求提供的证据; (3)通过交换证据,认为需要否定被告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证据或主张,而必须提供的新证据; (4)被告反诉的案件,应该提供自己诉求及其所依据诉讼事实的证据。 (5)其它必须的证据。 (二)明确案件中无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注意提供证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构成: (1)被告提供的证据种类包括: (2)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应当向法院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3)证据如果是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证据证据如果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证据如果是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5)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四)申请法院搜集证据: 如果案件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申请法院搜集证据: ------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