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昭庭与顺德市杏坛镇海皇水产饲料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昭庭,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北星管理区善乐村。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男,1968年7月27日,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中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杏坛镇海皇水产饲料厂(以下简称海皇饲料厂),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冲工业区。
负责人苏杨桃,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超文,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曹剑锋,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新丰县丰城镇东风路28号,是被上诉人海皇饲料厂的员工。
上诉人麦昭庭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麦昭庭自2000年5月起在海皇饲料厂工作,担任产品业务推销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麦昭庭的工资待遇是以底薪工资加业务提成。海皇饲料厂一直有工资支付给麦昭庭,其中2001年5月至7月支付了底薪工资加业务提成,2001年8月至12月海皇饲料厂以麦昭庭没有业务为由只支付了底薪工资,上述工资的支付均有麦昭庭签收。2001年6月9日麦昭庭为海皇饲料厂送货到中山时发生交通事故,致9级伤残,期间住院34天,花去医疗费计22031.2元(已由海皇饲料厂支付),经中山交警调解,麦昭庭与事故责任人麦某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事故责任人支付麦昭庭住院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陪人费以及后续医疗费6000元,该协议至今没有履行。另查,海皇饲料厂为包括麦昭庭在内的23名员工向大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太平如意卡保险),其中约定了医疗保险金给付方式为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补偿100元,并约定未指明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因麦昭庭住院34天,保险公司赔偿3400元住院补贴金,该款由麦昭庭收取。又查,麦昭庭与海皇饲料厂就麦昭庭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上述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在杏坛镇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工伤事故调解协议书(主持人为谭耀均),双方约定,麦昭庭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由海皇饲料厂负责,海皇饲料厂一次性补偿麦昭庭残疾补偿金、工伤辞退费等各项补偿共15472元,扣除麦昭庭已收海皇饲料厂应收的如意卡保险赔偿金3400元,实际麦昭庭应收款项为12072元,该协议注明海皇饲料厂已支付有关误工费、陪人费、伙食费。协议签订当日,麦昭庭确认之前已收海皇饲料厂3400元,当日实收海皇饲料厂12072元款项。再查,海皇饲料厂从2001年3月至2002年7月为麦昭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麦昭庭因与海皇饲料厂对后续医疗费、保险赔偿款及业务提成款等存在争议,向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其中一仲裁员为谭耀均),麦昭庭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麦昭庭认为海皇饲料厂克扣其工资,海皇饲料厂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相应工资给麦昭庭,因麦昭庭提供的有关证据不足证明其完成了相关业务而应获得相应提成,故麦昭庭要求海皇饲料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经法定程序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麦昭庭提出依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要求海皇饲料厂支付有关后续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麦昭庭可按法定程序另行主张权利。因麦昭庭发生交通事故而入院治疗的医疗费22031.2元已由海皇饲料厂支付,海皇饲料厂没有与麦昭庭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因此造成麦昭庭医疗待遇的损失,故麦昭庭要求海皇饲料厂支付因没有与麦昭庭签订劳动合同致麦昭庭工伤的医药费5507.8元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杏坛镇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作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其可就麦昭庭与海皇饲料厂间劳动争议纠纷主持调解,双方亦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该协议书上的调解经办人谭某是后来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仲裁员的事实,不能成为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故麦昭庭认为该协议无效,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海皇饲料厂为麦昭庭购买的太平如意卡保险中约定的附加住院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补贴100元的条款的性质属人身意外医疗补贴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依该条款所支付的有关保险赔偿应用于麦昭庭因人身伤害住院医疗期间的支出,因麦昭庭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海皇饲料厂支付,麦昭庭收取上述保险金后,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自愿在应收取的有关补偿费用中对该保险金予以抵销,并已履行完毕,上述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应予确认,故麦昭庭要求海皇饲料厂返还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34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故麦昭庭要求海皇饲料厂支付因没有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造成经济损失208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法定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故麦昭庭要求海皇饲料厂支付因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824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麦昭庭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麦昭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