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泽泓与南海市西樵旅游度假区樵岗中学、南海市西樵旅游度假区政府、南海市教育局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泽泓,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曲江县沙溪邮局。
委托代理人刘长江、廖聪志,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西樵旅游度假区樵岗中学,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伯祥,男,193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县岭西乡三江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西樵旅游度假区政府,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旅游度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教育局,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
上诉人邓泽泓与被上诉人南海市西樵旅游度假区樵岗中学、南海市西樵旅游度假区政府、南海市教育局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1996年7月,原告邓泽泓大学毕业,与教育局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教育局安排原告到市内学校工作,原告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原告必须在教育局属下学校服务不少于八年时间。如原告服务年限未满八年而要求离开南海市普教系统工作的,须经组织批准,并向西樵教办交付违约金(每少服务一年,扣罚违约金1000元)。原告到校后,要服从分工,遵纪守法,热爱学生,认真钻研业务,积极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同月3日,原告与西樵教办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西樵教办安排原告到区内学校工作,原告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原告要依法从教,西樵教办接收原告后,纳入编制,原告享受公办教职工待遇,原告从报名之日起,必须在西樵教办属下学校服务不少于五年时间;如原告服务年限未满五年而要求离开西樵区教育系统工作的,须经组织批准,并向西樵教办交付违约金(每少服务一年,扣罚违约金1000元),原告到校后,要服从分工分课,遵纪守法,敬业爱岗,认真钻研业务,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协议签订后,原告被分配至樵岗中学任教。在1996年上学期原告任职3班班主任和政治科任、下半学期任班主任。1997年至1998学年度上学期原告负责带班到南海技校实习。因原告带班实习表现不好,樵岗中学从1997年10月起安排原告负责学生管理工作(暂代门卫)。但原告没有接受该工作安排,并离开樵岗中学。1998年7月20日,原告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致1997年至1998学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同年7月21日,原告因曾向上级部门和新闻媒体写诬告信反映关于樵岗中学的负面材料及向校长配偶写恐吓信而被南海市公安局西樵公安分局及西樵教办教育批评而出具检讨书。同年10月13日,原告向西樵区政府和西樵教办提出个人意向书,原告在意向书中表明其以工作得不到落实、寻找出路为由申请报考研究生,并承诺不索取读研究生的费用,其他方面的事宜按照法律及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处理。同日,原告以西樵中学于1998年1月起只支付了部分工资630元、其他工资没有支付为由要求西樵教办、教育局督促樵岗中学补发余下的工资和其他收入予原告,并给予25%的赔偿。2002年8月30日,原告填写一份辞职审批表,樵岗中学、西樵教办、教育局同意原告辞职,人事档案托管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002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因未经劳动仲裁而不予受理。2002年10月19日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02年11月13日以原告属于国家干部身份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并于同月27日将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予原告。2002年12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另外,樵岗中学已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至2000年8月。原告的工资发放至1999年8月。其中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的工资按照南海市的同级基本工资标准发放。1998年4月17日,南海市教育局以南教[1998]31号文件颁布一份《关于印发(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该实施意见规定:“考核不称职的,下年度作试用人员处理,不享受岗位补贴。……无正当理由拒聘者,其他学校不得聘任。因拒聘而不上班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三十天作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