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及认定(杭州律师林建平)

2011年09月06日12:1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及认定(杭州律师林建平)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及认定(杭州律师林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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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者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个人债务认定
1、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无偿为他人保证而产生的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有人认为虽然无偿保证不获直接利益,但有可能因政治权利等经济利益以外的好处而提供无偿保证,等于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本人认为,该无偿保证没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带来的非经济利益并不直接和配偶共同享有,故应推定其为个人非直接物质利益的个人负债行为较妥。
2、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专门服务及特定个人人格魅力作为标的的承揽、代理和劳务合同等产生的债务,应推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此类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其标的的特定性,而且是自然人作为特殊主体时以其特有的技术性或非技术服务作为举债的对象.如演员的表演合同、服装加工制作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个人演讲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该类合同以个人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务为举债目的,故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3、一方所举之债不要求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进行兑价或兑价显示公平时举债一方又不行使撤销权的,应推定为举债人一方的个人债务。如以夫或妻个人名义实施的无偿捐赠、无偿或显示公平出借款物、无偿为他人保管或显示公平提供保管产生的付出财产、资金、精力、时间等却没有回报或不等值回报的合同行为产生的债务,若以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则明显对另一方显示公平。同时,其举债的目的也不能体现为了追求夫妻共同生活幸福的法律特征。
4、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由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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