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师林建平 13486171838
一、一般而言,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联合开发、承包等经营形式允许本集体以外的人建设厂房,必须有利于集体的增收、创收,并且不损害集体土地的产权关系。通过合法程序与形式,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是繁荣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是将闲置土地或者产值较小的土地用于扩大经营,符合法律将各种生产资料调动起来,创造更大价值,符合集体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因此一般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是损害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损害集体利益的经营行为是应当提倡的,应当认定为合法。
二、法律允许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几种情形,性质上为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于乡镇企业倒闭、公共、公益设施闲置等原因闲置的,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将本集体土地出租给本集体以外的人建设厂房。
涉及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涉及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办理转用审批手续而将农业用地租赁给他人建设厂房的,该租赁合同无效。
涉及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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