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华与南海市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锦华,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新荔湾花苑荔馨楼B座708房。
委托代理人黄华娥,女,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新荔湾花苑荔馨楼B座708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城酒楼北面。
法定代表人袁乐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雄贤,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玉发,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锦华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三项,变更第二项。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9日的加班费14453.16元,并加付补偿金3613.29元。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3年1月9日至3月8日的加班工资2332.77元,并加付补偿金583.19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38.14元,并加付该项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69.07元;支付未提前通知辞退替代金1200元。4、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在诉讼期间的误工经济损失10800元。5、判决劳动仲裁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上诉人支付。6、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自2000年6月30日至2003年3月8日的社会失业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南海市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上诉人陈锦华支付11000元,该款项包括上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即2000年6月30日至2003年3月8日)的所有加班工资。
二、劳动仲裁受理费合共500元由被上诉人南海市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上诉人陈锦华放弃在上诉状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被上诉人南海市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军
审 判 员 贺 众
代理审判员 王文辉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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