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德秋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芳,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科法律事务主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德秋,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北佳华大厦5座301室。
上诉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许暖安
代理审判员 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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