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德秋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06日12:4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曹德秋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芳,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科法律事务主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德秋,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北佳华大厦5座301室。
  上诉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许暖安
代理审判员 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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