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业卓与全顺(顺德)电力厂有限公司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业卓,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全顺(顺德)电力厂有限公司宿舍A栋302。
委托代理人旷乐庄,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美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顺(顺德)电力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沙头。
法定代表人梁伟德,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黄业卓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3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业卓以2004年2月17日已回到全顺(顺德)电力厂有限公司上班为由,于2004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业卓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业卓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业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暖安
代理审判员 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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