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书与海口市殡葬管理所劳动合同纠纷案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书,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海口市殡葬管理所工人,住海口市义龙后路20号该所职工宿舍。
委托代理人周明磊,女,24岁,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海口市国贸大道交通银行大厦14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殡葬管理所,住所地海口市海榆中线。
法定代表人孙延娟,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晋,海南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学书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0)秀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曙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红曼、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2000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学书及委托代理人周明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晋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并发表了辩论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0)秀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曙光
审 判 员 蔡红曼
审 判 员 李 燕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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