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南与海南省地方国营白沙黎族自治县包装制品厂劳动争议案

2011年09月06日17:2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英南与海南省地方国营白沙黎族自治县包装制品厂劳动争议案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南,女,1961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原在白沙黎族自治县包装制品厂工作,住该厂。
  委托代理人刘启培,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地方国营白沙黎族自治县包装制品厂,住所地:白沙县牙叉镇。
  法定代表人陆明健,该厂厂长。
  上诉人王英南为与海南省地方国营白沙黎族自治县包装制品厂(以下简称包装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白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原告王英南所入住的房屋,系被告包装制品厂的公有住房,被告有权根据本厂的规章制度予以统筹安排。该房屋经被告召开全厂职工大会表决,决定安排给马梅娟居住,原告应当予以服从并迁出该房屋,但原告未能遵从厂里的决定,且经被告给予其停工处理和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劝教,原告仍执意拒绝迁出该房屋,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被告关于住房分配的有关制度,而且妨碍了被告的正常管理秩序,被告根据原告的错误行为,经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原告开除处分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原审法院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1款第7项和1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主张撤销被告给予其开除处分决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英南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王英南不服,其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明断,撤销2000年5月8日包装制品厂关于开除王英南的决定,撤销2000年6月12日的决定和(2000)白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包装制品厂作出开除王英南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开除上诉人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按本人每月工资5倍计算)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包装制品厂述称:我厂不分房给王英南,是因为她是寄户在我厂的,事实上她没有与我厂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她谈不上是我厂的职工,她只是临时工,按规定是不能分配房屋的。我厂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王英南原系国营牙叉农场合同制工人。1996年7月,王英南从牙叉农场办理调动手续调入包装制品厂。自调入该厂起到1998年3月份,包装制品厂一直未给王英南安排工作。1998年3月份后,根据王英南的请求,包装制品厂才给王英南安排工作,建立劳动关系,按计件工资计算劳动报酬。但该厂未按规定与王英南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王英南一直在厂外租房居住。2000年春节前夕,由于王英南的舅妈林琼芳参加农行集资建房,王遂委托其舅父出面找该厂厂长陆明建,要求将林琼芳原居住的该厂宿舍房安排给其居住,当时该厂厂长陆明健要求王英南先写住房申请书,王英南依要求递交了申请书。2000年1月24日,王英南舅妈林琼芳从该厂宿舍房迁往新居,王英南不征得该厂同意即搬入林琼芳原先所住的房屋,受到了陆厂长的严肃批评,该厂按规定从其工资中扣落了其第1个月的房租。同时,由于1993年进该厂工作的合同工马梅娟亦申请住房,同年2月28日,包装制品厂召开全厂职工大会,就王英南已入住的房屋应安排给谁居住一事进行投票表决,投票结果为马梅娟得40票,王英南仅有1票,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该厂决定将该房屋安排给马梅娟居住,并要求王英南迁出该房屋,王英南以其没有房屋居住,在厂外租房生活困难,要求在厂区搭建简易住房,该厂认为王英南要求在厂区搭建简易住房影响厂容,不同意其在厂区搭建房屋之请求,建议其投资参与厂里的集资建房。后王英南因包装制品厂不同意其请求,拒绝搬出该房屋。3月20日,包装制品厂以王英南不服从厂的领导,强占住房为由,书面决定自当日起停止王英南的工作,并限其3日内迁出该房屋,同时决定每月收取其200元房租,当月从王英南2月份工资中扣除了王英南200元的房屋租金。此后,王英南仍未迁出房屋,后经包装制品厂要求,其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亦曾先后劝说王英南迁出该房屋,但王英南均未接受。同年5月8日,包装制品厂厂长陆明健主持召开职工代表(由班组长组成)会议,其中一项内容即讨论并通过了给予王英南开除处分的决定。当日,该厂以王英南不服从厂的领导,违反厂的规章制度,强占住房,无理取闹等为由,作出给予王英南开除处分的决定,并报白沙县劳动人事局、总工会、工交局、公安局、牙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王英南对该厂给予其开除处分决定不服,于5月22日向白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月12日,白沙县仲裁委员会以包装制品厂给予王英南开除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由,维持了该厂的处理决定。2000年6月13日,王英南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包装制品厂给予其开除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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