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与周全劳动争议纠纷案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赫子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贞,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世春,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全,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现无业,住海口市机场东路海军招待所1栋901室。
委托代理人彭文胜,海南永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 2月2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蔡红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曙光、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17日,被上诉人受聘上诉人处任接待员。2000年8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营业部总台接待员等。签约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将合同延续至4月。2001年4月25日,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4月底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并结清工资。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被上诉人遂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为其补交社会保险和支付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于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付给被上诉人5000元,即时清结。被上诉人放弃要求上诉人补办社会保险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红曼
审 判 员 胡曙光
审 判 员 李 燕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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