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玲与东营市国际旅行社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案

2011年09月06日18:1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刘爱玲与东营市国际旅行社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东中民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玲,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林业局苗圃工人,住东营市东城辽河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国际旅行社,住所: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金忠,经理。
  上诉人:刘爱玲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东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爱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东营市国际旅行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于1993年6月从垦利县经协办调入东营市国际旅行社,后于同年10月27日调到东营市国际旅行社劳动服务公司(下称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工资由劳动服务公司发放,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1996年3月10日,劳动服务公司歇业,同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在劳动服务公司上班期间,其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均以被告的名义缴纳,分别缴至1996年12月、1994年4月。劳动服务公司歇业期间,原告自己交纳了570元养老保险金,劳动服务公司没有给其报销。1999年9月份,原告调入东营市林业局。1999年5月,原告向东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日裁决被告支付给原告生活费1440元,经济补偿金1200元,养老保险金570元。原告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调入东营市国际旅行社后,又被安排到其下属企业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原告与劳动服务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公司歇业后,应发给原告生活费并及时交纳养老保险金;公司被吊销以后,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被告作为其主管部门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生活费1440元、养老保险金570元及服务公司被吊销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服务公司被吊销后的工资、赔偿金、劳动服务公司被吊销后至调入东营市林业局前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劳动服务公司是东营市国际旅行社开办的法人企业,被吊销后,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主管部门被告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三条,并参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144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2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养老保险金570元。以上三项合计321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刘爱玲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生活费1440元、养老保险金570元、工资29359.8元、赔偿金7700元、经济补偿金6234元、住房公积金2903元、住房补贴2211元,补交养老保险金6072元。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于1993年从垦利县经协办调入东营市国际旅行社,是其在编正式职工,7-10月在该社上班,工资由被上诉人发放,后来以内部调整的方式被调到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属于借用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未因此而消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劳动服务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劳动服务公司被吊销后,被上诉人应依照规定给上诉人安排工作,而被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作为其在编正式职工的一切权利,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东营市国际旅行社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3年6月25日,刘爱玲从垦利县经协办经东营市劳动局调入东营市国际旅行社,并从该社领取了数个月的工资。同年10月27日,根据东营市旅游局《关于国际旅行社、国旅劳动服务公司分开独立经营的意见》,刘爱玲被调到东营市国际旅行社劳动服务公司(简称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劳动服务公司发放。1996年3月,劳动服务公司歇业,同年11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服务公司歇业后,刘爱玲未再工作,也没有发放工资及生活费。刘爱玲在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期间,其养老保险金自1995年1月缴至1996年12月,交纳方式由劳动服务公司将款交给刘爱玲,刘爱玲交给东营市国际旅行社,以东营市国际旅行社的名义交纳。劳动服务公司歇业期间,刘爱玲自己交纳了570元养老保险金,服务公司没有给其报销。刘爱玲的住房公积金自1993年10月缴至1994年4月,交纳方式与养老保险金的交纳方式相同,刘爱玲的个人公积金帐户已于1994年4月19日销户。1999年9月份,刘爱玲从东营市国际旅行社调入东营市林业局工作。此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东营市劳动局工人调动介绍信、东旅发(1993)26号文件、工资表、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市分行胜华路办事处证明、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证明在卷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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