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志坚、孙彩霞与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东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谈志坚,男,1962年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北区市民,住广东省中山市盛华路二号瑰丽苑306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彩霞,女,1963年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北区市民,住广东省中山市盛华路二号瑰丽苑306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三公司。
上诉人谈志坚、孙彩霞因与被上诉人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1997)河民初字第71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谈志坚、孙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谈志坚、孙彩霞以本案不是劳动争议而是债务纠纷,且已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为由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时方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二上诉人未经仲裁而直接向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条件,一审驳回起诉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民
代理审判员 纪红广
代理审判员 王海蓉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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