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王丕祺劳动争议案

2011年09月06日18:3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王丕祺劳动争议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方塔北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葛哈德瓦特,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女,1962年6月7日生,汉族,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飞,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丕祺,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松江镇荣乐一村49号501室。
  委托代理人许永林,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因辞退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1999)松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及高飞律师、被上诉人王丕祺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永林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王丕祺于1996年2月进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德公司)工作,双方每年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最近的一份合同规定有效期自1998年6月25日至1999年6月24日止。王丕祺从事机器装配工作。1999年1月4日,王丕祺发现机器零件有质量问题,即到公司质检室去询问,进门后,王丕祺随即将有质量问题的机器零件摔在质检室的地板上,使60×60cm的一条拼木地板断裂。次日下午,豪德公司以王丕祺违反公司的纪律为由,口头通知辞退王丕祺。同年1月6日,豪德公司开具退工通知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同年2月4日,豪德公司将退工通知单发给了王丕祺。嗣后,王丕祺于1999年2月24日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未支持王丕祺的请求。
  又查明,王丕祺每月基本薪资1700元,应发薪资2100元,实得工资1901元;至1998年10月,王丕祺五年福利奖励金已存储6700元,1998年11月至1999年6月,每月以基本薪资的20%340元计算该福利奖励金为2720元。王丕祺缴纳保证金为1800元,豪德公司已退还王丕祺1800元保证金,并已支付了利息。
  原审法院另查明,豪德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每年给员工发放年终奖,数额保密,员工之间不。1998年度,豪德公司亦向其员工发放了年终奖,每人都给,但有差距。王丕祺1998年度的年终奖,豪德公司未予发给。在原审法院审理中,王丕祺诉称,其在工作中发现某一机器零件存在质量问题,就拿着到质检室向质检员质问,其当时由于情绪比较激动,将零件摔在质检室的地板上,其事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向单位有关主管人员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因自己的行为给单位造成的物质损失。同月6日,豪德公司作出辞退决定。其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豪德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赔偿其工资11406元、福利奖励金9420元、年终奖3000元、保证金奖励1800元,合计经济损失25626元。豪德公司辩称,其提前辞退王丕祺的原因是1999年1月4日王丕祺将零件摔在地板上造成损失,所以其以王丕祺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辞退了王丕祺。其以此理由辞退王丕祺就不应承担王丕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王丕祺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丕祺在工作中发现机器零件存在质量问题,其应当以正确方式向豪德公司反映,而王丕祺采取较为粗暴的态度将机器零件摔在地板上,使地板受损。王丕祺以此方式向质检部门提出零件质量问题,其做法显属不当,理应受到批评教育。豪德公司亦应当对王丕祺进行教育,并给予王丕祺改正错误的机会。而豪德公司却未对王丕祺进行教育,即以此事,从严处理,对王丕祺作出辞退的处理决定。庭审中,豪德公司未能提供有关王丕祺上述行为属违反公司纪律的规章制度或法律依据。因此,豪德公司辞退王丕祺没有依据,应于撤销,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鉴于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双方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豪德公司应支付王丕祺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至合同期届满止的劳动报酬,即支付从1999年1月至同年6月的工资。王丕祺要求每月以扣除所得税等项后的实得工资1901元计算,本院予以准许。同时,豪德公司应根据《员工保证金准则》第二条的规定支付王丕祺1800元的保证金奖励;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福利奖励金协议》第四条的规定豪德公司应支付王丕祺1999年6月(包括6月)前的公司给王丕祺存储的员工福利奖励金9420元。1998年度,豪德公司对其员工均发给了年终奖。王丕祺全年都在豪德公司处工作,现尚未取得该年度的年终奖。对此,豪德公司应当给予补偿。王丕祺请求豪德公司发给1998年度的年终奖数额为3000元。豪德公司对此未提出反证。故原审法院对王丕祺的这一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劳动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作出的辞退王丕祺的决定。(二)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王丕祺1999年1月至同年6月的工资11406元。(三)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王丕祺保证金奖励1800元。(四)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王丕祺福利奖励金9420元。(五)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王丕祺1998年度的年终奖金3000元。上述二至五项,合计25626元,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丕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豪德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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