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与章玉敏劳动争议案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1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营业场所:本市宜山路889号。
负责人刘毅,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世雄,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玉敏,女,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中山南一路1012弄9号404室。
委托代理人章冠雄,男,194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包文娟,女,194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因辞退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8)徐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之委托代理人汪世雄、被上诉人章玉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冠雄和包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章玉敏与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于1998年2月1日签订自1998年2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章玉敏在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处担任收银主管助理。1998年8月8日,章玉敏在解帐室兼休息室喝了由同事王贝贝购买并倒入杯子的饮料。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于同年8月13日对章玉敏作出违纪辞退的决定,并开出退工通知单,后因该退工通知单记载章玉敏进单位时间有误及未盖公章,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于1998年11月20日又寄给章玉敏一份加盖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公章的退工通知单。章玉敏不服辞退,于1998年8月25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裁决,对章玉敏要求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撤销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章玉敏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判另查明,章玉敏陈述每月工资收入为1100元,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反证。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章玉敏请求撤销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对其作出违纪辞退的处罚决定,并要求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按其每月收入1100元赔偿损失7260元。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则不同意章玉敏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违纪处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以章玉敏经常迟到和1998年8月8日在单位喝自带饮料为由,对其进行违纪辞退,但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在审理中所提供的证据未有章玉敏迟到记录和处罚意见,也未能提供在解帐室兼休息室内喝饮料可予以辞退的相关有效证据,故对章玉敏要求撤销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的辞退决定,可予准许。鉴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1999年1月31日终止,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应在重新办理章玉敏退工手续之前赔偿章玉敏的经济损失。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对章玉敏每月收入1100元未提出异议,故赔偿金额以每月1100元计算。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于1998年8月13日对章玉敏所作的违纪辞退的决定;(二)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自1998年8月13日起每月赔偿章玉敏1100元经济损失,至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重新办理章玉敏劳动合同终止的退工手续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方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好乐多购物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