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鹏与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培训费案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鲁民监字第93号
原审上诉人黄云鹏与原审被上诉人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第二机床厂)追索培训费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2月21日作出(1995)济法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云鹏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经本院复查认为,该判决对本案纠纷性质认定有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人 尹忠显
二零零二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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