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琦琦与海口市新华区中心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案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琦琦,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南渡江教师村B5-301房。
委托代理人蔡琨琨,女,28岁,海口市九村小学教师,住海口市南渡江教师村B5-301房。
委托代理人罗荣,女,31岁,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公民代理),住海口市海垦路金都花园180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新华区中心幼儿园。住所地海口市南沙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生,园长。
委托代理人吴超,海口市新华区中心幼儿园法律顾问。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蔡琦琦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3)新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琦琦及委托代理人蔡琨琨、罗荣,被上诉人海口市新华区中心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李天生,委托代理人吴超到庭参加诉讼,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15日上诉人与海口市新华区妇女联合会签订一份《大中专毕业生聘用合同书》,海口市新华区妇女联合会聘用上诉人担任新华区中心幼儿园幼教工作,合同期为1994年1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0日止。1995年12月30日,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放一份聘书,聘用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二级教师,任期3年,从1996年1月至1999年1月止。1999年1月8日,被上诉人又给上诉人发放二级教师的聘书,期限为3年,从1999年1月至2002年1月。2001年4月5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安排上诉人在保育岗位负责保育员工作,合同期限为2001年4月5日至2002年9月1日。2002年2月23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递交一份停薪留职申请,申请停薪留职时间为1年,自2002年2月起至2003年2月止。2002年8月28日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出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称被上诉人将于2002年9月2日起终止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上诉人收到该通知书后向海口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海新劳仲字(2002)01号仲裁裁决书,上诉人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03年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海口市新华区中心幼儿园同意于200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蔡琦琦人民币8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议;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壮
审 判 员 蔡红曼
审 判 员 张玉萍
二ΟΟ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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