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中信与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巢中信,男,1945年2月出生,汉族,上海市人,现住海口市大英街1号320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金海岸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众,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巢中信与上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4)琼海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巢中信请求补发2003年6月7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报酬,补办2003年8月至2004年1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发医疗包干费600元,报销探亲的费用1887元,赔偿因起诉造成的差旅费314.50元。上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认我公司解除与巢中信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确认自2003年9月27日起我公司与巢中信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巢中信的各项请求。
查明:上诉人巢中信是于2002年7月被聘请为上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助理的。同年10月,上诉人巢中信被安排到该公司驻海口办事处当主任。2003年4月28日,因"非典"影响,该公司便安排上诉人巢中信放长假。上诉人巢中信持有异议,并在该公司食堂内张贴"给严武副总裁的公开信"。2003年6月30日,上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对巢中信予以除名处理》的决定。上诉人巢中信不服该公司的处理决定,向琼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3年9月10日,琼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撤销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对巢中信予以除名处理决定》的裁决,同时提出仲裁建议书,建议:上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诉人巢中信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上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7日作出《关于对巢中信予以除名处理变更为对巢中信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上诉人巢中信不服该公司的处理决定,于2003年12月14日向琼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7月9日,上诉人巢中信收到琼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尔后,上诉人巢中信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无效,要求该公司补发生活费10240元、经济补偿金2560元,补交各项社会保险、报销医药费437.71元,以及报销探亲的费用1887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巢中信与上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二、上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诉人巢中信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医疗包干费等共计17000元,扣除已给付的3000元,限上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接到本调解书之日起给付14000元予上诉人巢中信;
三、上诉人巢中信接到本调解书后,不得再向上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任何经济补偿及经济赔偿的要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巢中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上诉人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0元,上诉人巢中信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经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1月25日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已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韩少清
审 判 员 林 彬
代理审判员 李秋芸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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