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本玉与石油大学(华东)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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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本玉与石油大学(华东)劳动合同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本玉,男,1944年11月7日生,汉族,石油大学(华东)人文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副教授,住石油大学(华东)家属区。
  委托代理人:赵桂英,女,1950年5月1日生,汉族,石油大学(华东)管理工程学院退休职工,住石油大学(华东)家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戈庆,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胜利采油厂采油三矿工人,住胜利采油厂采油三矿17号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油大学(华东),住所:东营市北二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仝兆歧,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桂庆,男,1959年11月23日生,汉族,石油大学(华东)人事处科长,住石油大学(华东)家属区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周本玉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桂英、周戈庆、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永强、黄桂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8年9月17日,经被告的产业处申请,被告在产业处设立法律事务岗,由原告担任该岗位工作。根据石大东发(2000)7号文件,产业处1999-2000年度的编制是6人,含法律事务岗。2001年4月4日,根据被告石大东发(2001)35号文件,2001年度被告机关人员进行缩编,产业处由原来的6人缩编为4人,但未注明是否设立法律事务岗。2001年5月,根据石大东发(2001)56号文件,被告实施全员岗位聘任与津贴制度,原告没有参加岗位竞聘。2002年1月14日,产业处向被告领导及人事处出具报告:产业处不必要设立法律事务岗,将原告退回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2002年11月27日,原告由产业处到被告所属的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担任教学工作。在2002年度考核中,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对原告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对该考核结果,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于2003年3月10日向被告及其人事处出具说明: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考核原告2002年11月27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为合格。2003年3月10日,被告召开考核委员会2002年度考核会议,根据石大东纪(2003)4号会议纪要,原告2002年度综合考核为不合格。根据石大东纪(2003)1号会议纪要,岗位津贴的发放应以在岗且履行完成相应岗位职责为依据,不在岗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不享受岗位津贴。2003年3月13日,原告向东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被告补发2002年岗位津贴11000元、加发100%的经济补偿金,并增加申诉请求,请求撤销石大东纪(2003)4号“关于取消原告晋升工资档次的会议纪要”。东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增加的申诉请求没有合并审理,对原告的其他申诉请求作出东劳仲裁字(2003)第9号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02年12月份的岗位津贴3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补发其2002年度的岗位津贴11000元、加发25%经济补偿金275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石大东纪(2003)4号《2002年考核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原告2002年考核不合格的错误处理决定。另查明,原告2002年12月的岗位津贴为350元,该岗位津贴至今未给原告发放。庭审中,原告主张2002年其在法律事务岗履行岗位职责,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于2002年11月27日以前是否有工作岗位。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在东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在2002年11月27日以前没有工作岗位,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从事法律事务岗履行岗位职责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发2002年度的岗位津贴11000元、加发25%经济补偿金275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自2002年11月27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有工作岗位,被告应给原告发放在此期间的岗位津贴35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石大东纪(2003)4号《2002年考核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原告2002年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决定,因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石油大学(华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本玉2002年11月27日至12月31日的岗位津贴3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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