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与东营市水风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原审判决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颖,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城三村44号楼一单元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水风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一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王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其向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上诉人应聘到被上诉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2003年7月5日,上诉人被被上诉人开除,2003年11月21日,上诉人向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其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3年6月5日,上诉人借被上诉人的2000元钱,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000元,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解除。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宪银
审 判 员 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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