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文昌市支行与林金灿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06日19: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国建设银行文昌市支行与林金灿劳动合同纠纷案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文昌市支行。住址: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88号。
  代表人陈恩养,行长。
  委托代理人劳世全,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灿,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文昌市文城镇人,原中国建设银行文昌市支行职员,现住文昌市交通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林祥,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日培,系林金灿的父亲。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文昌市支行(简称建行文昌支行)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04)文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建行文昌支行(甲方)与林金灿于2003年6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林金灿从事前台柜面工作,被任为建行文昌市支行文城分理处柜员。《劳动合同》第19条还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由于乙方被劳动教养致使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符合甲方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003年11月20日和2003年12月4日,建行文昌支行职员王业初进入文城分理处,当班柜员林金灿正在接收清点客户存款,临时离岗未退出业务操作界面,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操作密码,王业初用林金灿操作口令直接办理业务无折取款,先后分别盗取客户存款人民币3万元和15万元,造成建行文昌市支行损失人民币18万元。林金灿发现错误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报告案情,深刻检查并纠正错误。建行文昌市支行以林金灿违反计算机管理操作规程、没有妥善保管操作密码、临时离岗未按规定退出业务操作界面、违反"严禁办理无卡无折取款业务"的规定,给王业初支付现金、超权使用授权密码、默许王业初使用自己的操作口令、致使王业初两次分别盗取客户资金3万元和15万元。在王业初挪用客户资金案中负有直接岗位责任为由,按《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行为处理办法》第179条、第192条的规定和《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27条的规定,以及支行与林金灿签订《劳动合同书》的第19条规定,于2004年2月16日作出建琼文支[2004]21号《关于依法与林金灿、龙彩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解除与林金灿的劳动合同。建行文昌市支行分别以黄某做为文城分理处付主任,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没有落实出入登记制度,没有认真查看监控录象,对员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王业初7次进入文城分理处柜台内,分别用三名当班柜员的操作口令在柜台作案,涉及金额289900元。2004年1月9日下午发现王某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线索后,未按规定向行领导报告,未采取控入措施,使王某潜逃,黄某在王业初挪用客户资金中负管理责任,给予黄某行政撤职处分,以吴某没有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保管授权密码,使柜员林金灿掌握其授权密码并越权使用,造成严重后果,吴某在王某挪用客户资金案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吴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林金灿不服建行文昌支行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于2004年4月2日书面向文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文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建行文昌市支行平时的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客观上给员工违规操作业务创造了条件,建行文昌市支行给予林金灿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过重,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给予林金灿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文劳仲字[2004]第1号裁决书决定:撤销建行文昌市支行对林金灿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即撤销建琼文支[2004]21号文,要求建行文昌支行对林金灿重新另行处理。建行文昌市支行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文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原审法院认为,建行文昌市支行与林金灿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林金灿违反计算机操作规程,临时离岗未按规定退出业务操作界面,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操作密码,默许同行人员王某使用自己的操作口令,违反"严禁办理无卡无折取款业务"的规定,致使王某先后两次盗取客户存款18万元,按照建行文昌市支行办理支付现金业务制度和根据《建行海南省分行会计业务手册》第13章会计风险控制管理"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分工原则"中的"基本原则"第4条有关规定:在综合柜员下,会计业务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在授权范围内经办的业务由其自行负责,超越权限授权业务由授权人员负责,林金灿应对所造成人民币3万元损失负直接岗位责任,但对其所造成的15万元损失,林金灿在办理这笔业务时,使用了主办会计的主管密码,林金灿并没有超越,是在主办会计的授权下办理的,对此,林金灿不应负主要责任,从建行文昌市支行对黄某、吴某的处分决定书中,足以证实。林金灿违规后,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林金灿平时工作勤恳敬业,2001年荣获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个人三等功,2002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获得会计业务无差错优秀奖,建行文昌市支行作出的与林金灿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违背了先行协商程序,适用法规、规章错误。文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建行文昌市支行的诉讼请求,维持文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劳仲字[2004]第1号裁决。宣判后,建行文昌市支行不服,上诉称,林金灿的违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1)违反"严禁办理无卡无折取款业务"的规定,造成18万元的巨资被盗的严重后果;(2)上述行为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79、192条的规定,应予开除;(3)根据《细则》第27条第(3)款第28条和《劳动合同书》第19条,应解除林金灿的劳动合同。另是,依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失时,上诉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与劳动者协商,原审认为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先行协商的行为违反了先行协商的程序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文昌法院的错误判决。林金灿未作出书面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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